天津市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2004】11号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网安全管理,规范校园网信息服务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维护良好的校园网络安全秩序,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人们政府《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成立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健全上网用户日志记录留存、电子公告信息巡查、个人主页审查、链接网站和聊天室有害信息检查管理、发现有害信息报告、网上有害信息追究等制度。要积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防范有害信息对校园网的侵袭。要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时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及时果断处置网上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三、要在校园网的管理者、工作者中开展以维护信息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在全体师生中开展互联网安全文明上网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 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逐步形成广大师生共同抵制网上有害信息的氛围。
四、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校园网、网络教室要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时间,积极向学生开放,举办多种形式的网络活动,吸引学生参加,使学生对互联网的知识和技能产生兴趣,开阔视野,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文明、有益的上网活动。校园网、网络教室在课余期间向学生开放时,要严格凭学生证进入和上机登记制度。严禁校园网、网络教室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开放。
五、严禁将学校房产和设备出租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学校和学生公寓不得开设网吧、电子游戏厅;学校不得将学校网络教室、计算机房交由个人承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上网经营活动。
六、开设电子公告栏、留言板、聊天室等交互式栏目的校园网站,要有专人负责这些栏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进行网上巡查,及时发现和删除网上有害信息,做好巡查记录;对查获下载的有害信息要妥善保管,作为有害信息的依据,及时追查,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处理工作,并建立查处工作档案。
七、上人员登陆电子公告栏、留言板、聊天室等交互式栏目,必须在校园网管部门进行实名制登记注册,并与校园网管理部门签订遵守国家和学校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的保证书,上网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
八、学校为教学、科研、信息传递服务的公共计算机房和公用计算机必须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上网人员使用学校公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学校公共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认真进行实名登记,不得利用公共计算机进行违反学校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的网上活动。
九、学校要严格建立网站审批制度,未经学校比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开设网站,对学校现有的网站要进行重新审查登记,并要建立健全网站的管理体系。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网站,要予以关闭。开设BBS等交互式栏目的校园网站,要实行论坛管理员负责制度,论坛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学生登陆BBS等交互式栏目时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互连网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十、上网人员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下载、复制、传播和查阅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损害党和国家信誉的;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学校稳定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十一、上网人员要自觉维护校园网络安全,不得在校园网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破坏计算机程序;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密码、帐号;不得利用校园网发布非法广告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有关人员发现网上有本规定禁止行为的,要积极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现重大网上案情并及时报告的,学校应对报告人给予奖励。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学校要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